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四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智業電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智業電機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智業電機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以「按摩椅之定點按摩 傳動轉換定位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以(九○) 智專三(三)○五○五四字第○九○八九○○○二九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 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 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 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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