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104號
原 告 大揚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明工程企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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