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104號原 告 大揚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駿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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