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考選部
代 表 人 劉初枝部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考台訴
決字第○五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參加民國(以下同)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 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本項考試「婦產 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 試題第十三題及「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試題第十題答案提出疑義 ,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結果,「婦產科學、小兒 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 持原答案(A),「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第十題原答案(B)更 正為(B)或(A),爰再次公告答案,並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以選題字第0九0 000一六三六號書函答復原告。嗣原告不服「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 、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持原答案,復經 由林立法委員南生國會辦公室及考選部網站「部長信箱」提出陳情,案經被告分 別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選專字第0九0000二五一六號書函及同年月二十七 日以選專字第0九0000二七三五號書函答復原告,說明該試題經提試題疑義 會議審議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A)。原告仍不服被告對前開二試題答案之處理 結果,先後於本(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五月十五日向考試院提起訴願,亦遭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兩造之爭點:關於國家考試評分及給分之實體事項,行政法院得否加以審查?如 得加以審查,其審查之範圍如何?
甲、原告主張:
㈠查考選周刊第七四三期規定,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 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婦產科學參考書目共有以下三本:⑴ Novak's Gynecology (12th ed) J. S. Berek (ed.) Williams & Wilkins 1996、⑵Williams Obste- trics (20th ed.) Cunningham等 (ed.) Appleton & Lange 1997、⑶ Clinical Gynecologic Endocrinology and Infertility (5th ed.) L.Speroff ,R.H.Gl- ass, N.G.Kase Williams & Wilkins 1994.2l; 當期首頁寫著「本參考書目自民
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並全部適用於本部辦理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職醫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一 、二階段考試命擬試題及審查試題之參據。」
㈡次查原告根據上開 ⑵ Williams Obstetrics (20th ed.) Cunningham等 (ed.) Appleton & Lange 1997 第六四八頁 Table 28-3 所示,此為 1987 Lev-Toaff and co-worker 所做之研究,原文如下:「 Lev-Toaff and co-worker (1987), using serial ultrasonic monitoring, ultrasonic monitoring,observed that only half of myomas changed significantly in size during pregnan- cy (Table 28-3)………The importance of these observations is that an accurate prediction of myoma growth in pregnancy cannot be made.」根據 此文,答案為(B)、(C);原文翻譯如下:Lev-Toaff and co-worker在 1987 年, 使用一系列的超音波監視, 觀察到在懷孕期只有一半的肌瘤明顯的改變大小 (Table 28-3)………,這些觀察的重要性是對懷孕期肌瘤成長作一個正確的預測 是做不到的。
㈢原告根據 ⑴ Novak's Gynecology (12th ed.) J.S.Berek (ed.) Williams & Wilkins 1996 第三六一頁,此為1984 Winer-Muram HT,Muram D,Gillieson MS. 所做之研究,原文如下:「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 pregnancy, one study noted 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 size ( based on serial ultrasound examination) in 90% of the patients.」根據此文答案為 (A)。 原文翻譯如下:雖然肌瘤成長在懷孕期可能發生,一個研究使用一系列 的超音波檢查,卻顯示90 %的病人無明顯改變大小。 ㈣此二本婦產科「聖經」有其不可動搖的地位、但科學應以新研究為答案,所以系 爭答案應據⑵Williams Obstetrics (20th ed.) Cunningham等 (ed.) Appleton &Lange 1997這本書,以(B)、(C)為宜。 ㈤復依廖振焜先生所得自婦產科醫學會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發文之國婦醫字第九○ ○四六號函,本題答案為(A)、(B)、(C)。又聯合報、聯合晚報記者對此 爭議題,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二十四日亦有報導可資參考。 ㈥據上論結,考選部公佈答案為(A),確有疑義。乙、被告主張:
㈠按被告有關試題疑義之處理,悉依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 法」規定程序辦理,該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 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 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經查原告參加 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於試題 疑義受理期間,業就系爭「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 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乙科第十三題試題答案提出疑義(該題題目:子宮肌 瘤之大小於妊娠期間保持不變之機率約:(A)90%(B)0%(C)30%(D)小於10 % ),本部爰依前揭辦法規定程序,將原告所提疑義及檢附之佐證資料,轉請原 命題委員釋復,經命題委員釋復略以:該試題係依據考選部公告之婦科參考書 Novak's Gynecology (12th ed) J. S. Berek (ed.) Williams & Wilkins 1996
第三六一頁「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 pregnancy,one study noted 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 size (based on serial ultrasound examination) in 90% of the patients」命擬,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 (A)。被 告為求慎重,復依規定於九十年三月廿七日另邀集該科目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 會議,經充分審議討論,同意原命題委員意見,決議仍維持原標準答案(A)。 被告並於本(九十)年四月六日以選題字第0九0000一六三六號書函答復原 告處理結果。
㈡原告不服,乃於該項考試榜示後,提起訴願,並檢具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函, 佐證該系爭試題答案疑義,主張根據Williams Obstetrics第六四八頁table 28- 3所示,大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30%,小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 60%; 另根據Novak's Gynecology第三六一頁文中敘述,肌瘤於妊娠當中不變的比率亦 可高達90% 等由,請求更改答案並重新榜示。命題委員於同年月三十日就原釋復 意見提出補充略以:「整個妊娠(懷孕)過程中,不分腫瘤大小,做一系列的超 音波檢查,發現90% 的腫瘤大小不變,....原題並無分大小腫瘤,亦不是只 做1st trimester或2nd trimester或3rd trimester期間之變化(而是整個preg- nancy全程,且做系列的較長期檢查所得之結論)所得之片段資料,題意甚明, 故正確答案應為90%(A),維持原答案。」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以本部對本 項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業依規定程序審慎辦理,並無違誤,予以駁回。 ㈢按本項考試相關命題作業,均依法授權命題委員,根據個人學識素養為專門學術 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且本案系爭試題答案疑義 之處理,均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及「訴願法」規定程序辦理完竣, 處理過程嚴謹周延,並無違誤,故本案處理程序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原告對之聲 明不服,洵無理由,此有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據。 理 由
一、查原告參加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 試,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本項考試「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 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試題第十三題及「外科學 、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試題第十題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按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經被告依上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之程序,送請命題(審查)委員釋復略以:「『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 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依據被告公 告之參考書目Novak's Gynecology(12ed)J.S.Berek(ed.)Williams&Wilkins 1996第三六一頁『Although growth of leiomyomas may occur with pregnancy ,one study noted no demonstrable change in size(based on serial ultra -sound examination)in 90% of the patients.』,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A )90%。?『 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第十題:針對試題答案之爭議 ,答案(A)、(B)為兩本不同教科書之敘述,因題目為『最早出現』的時間 ,(C)、(D)之答案顯然不正確,建議原答案(B)更正為(B)或(A) 。」被告為求慎重,復邀集具各該科目專長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經就 前開試題答案疑義詳為審議結果,決議均同意命題委員意見,乃再次公告答案並
復知原告。是被告對本項考試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依規定程序辦理,固非無據 。惟查就「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 精神科學」科目試題第十三題部分:
㈠原告主張依考選周刊第七四三期規定,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 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婦產科學參考書目,共有如前開三本;當期首頁寫 著「本參考書目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並全部適用於本部辦理之公務人 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醫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暨醫事人 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一、二階段考試命擬試題及審查試題之參據。」;原告根據上 開⑵Williams Obstetrics (20th ed.) Cunningham等 (ed.) Appleton & Lange 1997第六四八頁Table 28-3所示,此為Lev-Toaff and co-worker在1987年,使 用一系列的超音波監視,觀察到在懷孕期只有一半的肌瘤明顯的改變大小(Tab- le 28-3)………,這些觀察的重要性是對懷孕期肌瘤成長作一個正確的預測是做 不到的。根據此文,答案為(B)、(C)。
㈡被告機關於九十年三月廿七日另邀集該科目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經充分 審議討論,同意原命題委員意見,決議仍維持原標準答案(A)。被告並於本( 九十)年四月六日以選題字第0九0000一六三六號書函答復原告處理結果。 ㈢然查:⑴與會之委員,其中紀宏志委員主張「此題題意不清,無正確答案」,李 克釗委員主張「答案應為B或C」,另羅思佳委員主張「本題應一律送分」;⑵另 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國婦醫字第九○○四六號函考試院 謂:「 ㈠根據Williams Obstetrics第六四八頁,Table28--3所示,大肌瘤妊娠 當中不變之比率約30%,小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60%。㈡根據Novak's Gyn- ecology第三六一頁文中敘述,肌瘤於妊娠當中不變的比率亦可高達90%。綜觀上 述,此題之答案A、B、C均可」。
二、綜上所述,由於參與試題疑義會議之三位委員及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對該試題 答案之意見並不一致,顯然被告所公佈該試題之標準答案(A)是否允當,仍宜 再加審酌檢討,原告主張尚非無理。再參以類此案件,以前被告於訴願階段或考 試院於再訴願階段,均會函請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及台灣大學醫學院等各大學 表示意見或與會參加,經彙整該醫學會及各醫學院之意見結果,再做決定;第以 此類涉及醫學專業領域,基於人力、物力及經驗,倘由本院依上述程序來處理, 勢有所困難;本件為期慎重,爰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被告另為適當之 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七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