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三號
原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沈士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以「寬工作電壓唯讀記憶體控制構 造」向被告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 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不符新型專利要件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有 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八九)智專三 (二)0二0二二字第0八九八九00一七三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 ,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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