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波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零玖
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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