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1683號
TPEV,98,北小,1683,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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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683號
原   告 標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客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9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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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緻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