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4346號
TPBA,90,訴,4346,200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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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四六號
  原   告 富豪煤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勝吉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王彩又律師
  被   告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甲○○兼代處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業經原銷售營業人蓋
章承認之證明,並列表詳列各該發票影本之原銷售營業人、日期、金額及發票號碼等
供查。被告應查明本案通知調查前,原告有無申請准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黃秋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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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豪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