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拾壹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
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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