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3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記載為歐元6858元,參酌原告起訴日即民國98年6月2
日之歐元與新台幣兌換比率為1:46.42,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8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
元)。
二、請提出被告普羅視覺印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請提出被告乙○○、丁○○、甲○○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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