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740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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