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116號
TCEV,98,中補,1116,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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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740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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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