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758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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