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098號
TCEV,98,中補,1098,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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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758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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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