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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