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播放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萓庭即香萓園小
吃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