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泳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 年 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8年5月5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 (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后 里分駐所),98年5月15日發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 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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