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872號
TCEV,98,中小,872,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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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共   同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前三人共 壬○○
同訴訟代理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聲稱為合法之大時代社區第10屆管理 委員會,任期自民國(下同)9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 止。且於社區張貼公告、傳單要求住戶繳納管理費予被告等 所代表之管理委員會。原告等人誤信為真,原告甲○○乃繳 納97年5月至10月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9,138元,原告己 ○○、戊○○則繳納97年9月至10月之管理費各2,421元。詎 本院於97年10月17日中訴字第18號判決認定被告自始不具備 大時代管理委員會資格。為此,本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 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 ○、己○○戊○○各9,138元、2,421元、2,421 元,並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1、兩造居住之大時代社區自96年起即有二派管理委員會之爭, 被告所屬一派曾於96年12月30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 第10屆管理委員會,另一派(即原告現在所支持者)則於97 年6月15日另成立第10 屆管理委員會。惟此二派之管理委員 會嗣後均因召集人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而同遭法院判決 不合法確定。又97年11月15 日大時代社區區分所有權人212 人推選被告丙○○為召集人,並於同年11月26日取得召集人 資格後,於98年1月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組織第10屆管 理委員會,並選任被告壬○○為主任委員。




2、被告於96年12月30日組織之管理委員會於97年10月17日知悉 法院判決後,即停止社區一切管理事務之進行,且未再向住 戶收取任何費用。至於先前所收取之管理費用,則於97年11 月26日悉數交接予取得召集權人資格之丙○○,並再由丙○ ○交接予98年1月4日成立之第10屆管理委員會。 3、被告係以大時代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原告收取管理費,所收取 之款項亦存入台新銀行大里分行之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帳戶內。被告既非以私人名義收取管理費,亦未將款項據 為己有,則其顯未因此受有利益。況且原告本就負有繳交管 理費之義務,其亦未因此而受有損害。
4、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等於上述時間繳付管理費予被告等人擔任管理委 員,任期自9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所謂大時代社 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嗣該選任所謂大時代社區第10屆管理 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法院認定係屬無效等情,業 經其提出社區公告、管理費繳費收據、本院97年度中訴字第 18號判決為證,自屬真實。原告雖稱被告應連帶負返還管理 費之責,然查:
1、系爭管理費係由乙○○向原告等人收取後,交予被告壬○○ 存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戶名「大時代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之綜合活期存款帳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準此 事實,難認被告受有取得系爭管理費金錢之利益。再者,原 告等人所負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既因清償而消滅,亦無受有 損害可言。又不當得利制度之功能在於使受領人返還其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之利益,數人不因其行為之共同而負連帶責任 ,應僅各依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返還責任。本件原告並未舉 證證明被告等人各自受有利益之數額,而逕認其等應負連帶 返還之責,顯不可採。
2、原告又稱就系爭管理費,被告顯係故意侵害其利益等語。按 所謂金錢所有權,指貨幣所有權而言,而貨幣為物,並為動 產,關於其所有權的侵害,主要為:使貨幣滅失;搶奪、竊 盜他人貨幣;無權處分他人貨幣,致被善意取得。本件原告  依其自主意思而交付金錢,其所喪失者為貨幣所有權之利益  ,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貨幣所有權本身。又我國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權利」,並不包括經濟上利益,僅 限於加害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被害人受有純粹 經濟上損失時,被害人始得依據同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查:大時代公寓大廈社區自96年起即有二派管理  委員會之爭議,且雙方均自認為社區唯一合法之代表。則本



  件被告所屬之管理委員會於97年10月17日本院判決認定無效 前,因自認為合法選出之管理委員會而向原告等收取管理費  ,難認其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利益之故意。
3、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負 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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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