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8年度,29號
TCEV,98,中勞簡,29,20090629,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 (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依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8,559元,
  因上訴人在第一審判決已獲得新台幣31,144元之部分勝訴,
  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287,4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