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98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 (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依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8,559元,
因上訴人在第一審判決已獲得新台幣31,144元之部分勝訴,
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287,4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