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勇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凡刃
附表
┌────────────────────────────────────┐
│ 98年度司催字第1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或到期日)│ │ │
├──┼─────┼─────┼──────┼────────┼─────┤
│ 1 │台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 98年6月8日 │ 160,000元 │ PQ0000000│
│ │行金門分行│行金門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四、限登全國版。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