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訴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由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佳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朴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 告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惠祺律師
黃琪雅律師
蘇若龍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佳琪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林三元
法官 林純如
法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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