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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