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98年度,13號
TYEV,98,桃勞簡,13,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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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矽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4年4 月起至95年6 月27日止,受僱 於被告從事裁切隔熱紙之作業員,工作內容為需以人力推裝 機器並長久站立,故需長期從事蹲跪搬重工作,致原告患有 右膝關節內側半月板破裂及內側韌帶斷裂之病症,該病症並 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係屬執行職 務所致,而勞工保險局亦核定按職業傷病辦理,惟被告未依 規定核實申報原告投保薪資,即將原告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 報少,致原告受有短領勞保給付之損失。而按投保單位將投 保薪資以多報少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傷害補償費及 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 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 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 限。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 項後段、第34條第1 項、第3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若被告依規定於94年8 月底為原告 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則原告於受 有前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328,300 元【42,000/30x355x70%=328,300 】之職業傷害補償費,惟 被告低報原告投保薪資,致原告於98年1 月22日僅自勞工保 險局受領128,975 元,是其差額為199,325 元,爰依前開勞 工保險法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訴賠償事件業於95年6 月經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進 行調解,兩造並於同年27日簽訂和解書,內容已載雙方請求



權均拋棄,是以已無任何勞資爭議存在。而原告於94年7 月 12任職,自95年2 月28日請病假至3 月8 日後辦理留職停薪 ,是以原告所提因工作致造成之職業病,尚有諸多疑問:⑴ 原告於工作期間,並無任何不適及提出與原告所訴疾病之情 形,後又稱因工作因素導致職業病,實有牽強;⑵原告所稱 因長期從事蹲跪致造成雙側膝部臏股外翻等語,然被告公司 成立約十年之久,未從有員工有此狀況,原告所稱情形僅為 個案並不足以認定為職業引起之傷害;⑶勞工保險局於95年 8 月7 日、96年3 月2 日及同年5 月30日三次核定皆為普通 傷害,該局人員並有到現場實地勘查及瞭解,然又於98年1 月17日認定為職業病,被告對此決定尚存疑慮,並於同年2 月時申請審議中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嗣於98年6 月3 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變更其答辯聲明為:認 同原告之請求,但請求依法判決。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少申報其投保薪資,致受有請領勞 工保險職業傷害補償費199,325 元差額之損害,請求被告給 付該差額,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請求之標的為認 諾,揆諸前揭規定,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99,325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13 條第2 項前段、第203 條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若有依規定申報原告投保薪資, 則勞工保險局將於98年1 月22日給付全數之勞保數額,該日 即屬原告受損害之發生時點。從而,請求被告給付199,325 元,及自98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本於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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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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