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1年度,494號
TPEV,91,店簡,494,200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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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藍灣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二千零六十七元,應繳
     裁判費四千七百二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四千六百七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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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