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1341號
PCEV,98,板簡,1341,200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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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豐泉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勝工程行即陳
  麗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零壹佰捌拾
     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仟肆佰貳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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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泉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