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朝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智陽律師
被 告 創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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