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1年度,442號
TPEV,91,店小,442,200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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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周南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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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