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1598號
TPAA,98,裁,1598,20090625,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598號
上 訴 人 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3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 ,提起上訴,略以:㈠原審就關稅法第25條第3項暨GATT關 稅估價協定有關銷售佣金之解釋及其適用範圍,有違租稅法 定原則,而有適用法規錯誤;且與本件相類似之案件,上訴 人前已獲致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09號判決及92年度訴字 第3269號判決等勝訴判決,是原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上 揭判決認定系爭權利金非屬銷售佣金意見相左,故本件有由 本院統一法律見解或確認意見之重要性。㈡上訴人支付予和 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之金額,在會計上應 如何記載始為正確,與其法律性質之定性並無關連。是否銷 售佣金,仍應回歸行為時(下同)關稅法第25條第3項第1款 及關稅估價規則以認定其是否為關稅法之佣金,尚不得僅以 會計帳冊收入科目作為是否關稅法所定佣金之唯一依據。故 被上訴人未斟酌上訴人所提出之再授權事實等有利證據,已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3條規定。而原審仍僅片面採據 會計帳冊上記載作為本件主要之判斷標準,非惟率斷,更有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就此,參見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 09號判決意旨,益證本件原判決徒以會計登載形式即遽為法 律性質之定性,顯非適法。㈢上訴人係日本橫濱橡膠株式會 社(下稱日本橫濱公司)在台轉投資之子公司,目的即在於 透過產銷合一以撙節營運成本,則實無任何母公司(如日本



橫濱公司)會以額外支付佣金之方式,透過第三家公司(如 和泰公司)居間,而向自己子公司促銷購買產品之理。又本 件代理店契約書之相關條文除未使用「佣金」一詞外,更業 已載明上訴人應支付予和泰公司之費用係「總代理權再授權 之對價」,故就此對價,如無充分反證,即應解為再授權之 權利金。是原判決非但誤認事實而曲解法令,其判斷亦違背 經驗與論理法則。㈣依關稅法第25條第3項第3款及行為時( 下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以觀,如係為取得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 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則屬關稅法第25條第3項 第3款所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易言之,如係與智慧 財產權無關之授權金或權利金,基於租稅法定原則,實無加 計於完稅價格並據以課稅之餘地。原判決既已肯認上訴人支 付予和泰公司之費用,與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 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無涉,亦與銷售技術及資訊軟體 等權利金無關,則依關稅法第25條第3項第3款及關稅法施行 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本件「再授權之權利金」,已可證 明並非屬關稅估價範疇,自無另加計於完稅價格,並據以核 定稅額之理由。迺原審疏而未查,竟反於法條文義而為歧異 解釋,其適用法律,更顯有重大違背法令等詞,為其論據。 惟查系爭款項性質上是否屬銷售佣金,為事實認定問題,並 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又如本件系爭之款項 應計入完稅價格核課關稅,乃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故縱如 上訴人主張,與本件類似案件,原審法院曾為上訴人有利之 判決(查上訴人所引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69號判決,未 據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另所引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09號 判決,則業經本院以95年度判字第1766號判決廢棄,並駁回 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於本件亦應認無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 義重大,有由本院再加以闡釋必要之涉及法律見解原則性情 事。又理由縱有不備,亦非所謂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情事。綜上所述,核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