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1592號
TPAA,98,裁,1592,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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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上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卓隆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15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 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 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 ,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98年度裁字第44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 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係主張聲請人就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 第1537號判決錯誤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其 相關函釋,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且未詳予究明事實,有違司法 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意旨與實質課稅原則、平等原則,則原 確定裁定當應依上開論述為有無理由之論斷,詎本院原確定 裁定竟以不合法為由而遽予裁定駁回,顯有違行政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不當云云。按行 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 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 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 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是聲請人以原 確定裁定就聲請人具體指述之理由,自應為有無理由之論斷 ,詎本院原確定裁定竟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為由而遽予裁 定駁回,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難謂對於上 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 情事有具體指摘,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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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