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1422號
TPAA,98,裁,1422,200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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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領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 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民國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為新臺 幣(下同)1,705,237元,被上訴人查獲短報未分配盈餘34, 254,182元,核定未分配盈餘35,275,746元,加徵10%營利事 業所得稅3,527,574元,補徵應納稅額3,357,051元,並按其 所漏稅額3,425,418元處以0.4倍罰鍰計1,370,100元(計至 百元止)。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 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判決以上訴人91年度未分配盈 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證券交易損失23,077,043元, 其中23,044,000元係其投資聯銪公司之投資額,上訴人以聯 銪公司倒閉,自行列報該損失23,044,000元於證交損失項下 ,並據予減除未分配盈餘,惟其投資損失並非行為時所得稅 法第66條之9所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被上訴人否准其 列報扣除,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明知證券交易損失與投資 損失並不相同,且有累積盈餘而無須彌補虧損,惟仍於辦理 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虛列證券交易損失23,044,000元 及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1,210,182元,致短報未分配盈餘34 ,254,182元,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之主觀故意 及客觀行為,縱無故意,亦難謂其無過失,被上訴人按所漏 稅額處以罰鍰1,370,100元(計至百元止),自無不合等情 ,業已在判決理由欄論述綦詳,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 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89年投資聯銪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該公司確於90年間倒閉,上訴人無法與其負責人 聯絡,致不能提供該公司清算證明文件等語,並未具體說明



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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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航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