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
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聲請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所載「李景星律師」應更正為「徐景星律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