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8年度,632號
TPSV,98,台聲,632,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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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常務監事委任關係存在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
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聲請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所載「李景星律師」應更正為「徐景星律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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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