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6年度,138號
CDEV,106,橋司調,138,201706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曾和心
      曾詩方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於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和心至民國106 年5 月26日止 ,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6,748 元及利息等款項未清償。經 聲請人查得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由相對人曾詩方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 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所有權,然是時相對人曾詩方僅23歲,尚 有助學貸款未償還,其是否有支付系爭建物之資金有待調查 ,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242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曾詩方應 將系爭建物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曾和心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2 人之戶籍址,均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此有渠 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本件請求標 的即系爭建物所在地,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則依首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