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14號
TPDV,106,司促,8714,201706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永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永豊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52017│0000000000│05月 06日  │      │       │
│  │元  │026    │起     │      │       │
├──┼───┼─────┼──────┼──────┼───────┤
│ 003│新臺幣│蘇永豊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22339│0000000000│05月 06日  │      │九九     │
│  │9元  │871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緣相對人蘇永豊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3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07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蘇永豊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5月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27元及違約金
暨月付金利息10,36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