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九十七年度選上更㈡字第三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民國九十五年度雲林縣虎尾鎮鎮民代表候選人,為求勝選,竟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五年三月上旬某日,前往林淑珍位於虎尾鎮○○里○○路二十七巷二號二樓住處,贈送「金-安德森(Kinloch Anderson」休閒服飾上衣、褲子各二件予林淑珍(所涉投票受賄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請託林淑珍於該次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支持,林淑珍明知上開服飾係賄選之賄賂,竟予收受,並同意投票予被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嗣復於同年月中旬某日,前往王華雄位於虎尾鎮○○里○○路七十五號住處,贈送同上品牌之休閒服飾上衣、褲子各一件予王華雄(所涉投票受賄部分,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請託王華雄於該次鎮民代表選舉時,投票支持,王華雄明知上開服飾係賄選之賄賂,亦予收受,並同意投票予被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調查人員持搜索票於同年六月一日上午八時許,在被告住處扣得同上品牌之休閒服飾上衣四十四件、褲子二百零三件,及在林淑珍、王華雄前開住處分別扣得所收受之前揭休閒服飾上衣、褲子等物。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現行規定移列為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證據法上禁止「誘導詢問」,一般係指對於證人、鑑定人為主詰問,詰問人不得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將期待證人、鑑定人為陳述之內容,嵌入詰問問題,證人、鑑定人得以任意附和,致有礙其陳述之真實性而言。依第一審勘驗證人林淑珍、王華雄在調查站及檢察官訊(詢)問時之錄音結果,林淑珍於調查站之陳述略為:「(這些東西今天是我同事從你家裡拿過來,啊這些東西,是甲○○何時送給你?)哇,還沒登記之前,差不多三、四月時,伊(被告)就從樓下拿上來,我在裡面,他就拿進
來,伊就講,大嫂,拜託一下,這樣而已」、「(……你剛才是說三、四月時在樓下遇到你?)有啦,三、四月那時……在樓下遇到安呢啦」、「(啊伊在樓下拿給你的時候,有跟你講這次選舉拜託一下嗎?)都嘛講拜託」、「(有嗎?有講到這次選舉嗎?)伊是講嫂仔拜託一下安吶啦,這樣而已,這樣就知道了……」、「(不然講拜託是拜託什麼?)沒啊。伊就講嫂仔拜託,我們就知道了啊」、「(這樣就瞭解是伊要選舉才來拜託嘛?)ㄏ(是)啊」、「(什麼拜託不拜託……是拜託你……選舉這次?)選給伊啊……當然……選給伊啊……當然嘛是講拜託選給伊」,嗣於偵查中之陳述則略為:「(你在調查站那邊有說他當時送你的時候有口頭上跟你講說『嫂仔,拜託』這樣嗎?)有」、「(確實有這樣講就對了?)他說拜託啊,好哇。我不能說不好啊」、「(他講那樣子是不是就是,他說那個拜託意思就是說要投他的意思是不是?)沒有啦」、「(支持他的意思?支持他?)他是說拜託支持他,我說好啊……」(見第一審卷第二宗第一0七頁至第一0九頁反面);另王華雄於調查站之陳述略為:「(算老同事,去你那邊拿東西送,伊《指被告》怎麼給你講?)ㄏ(是)啊」、「(怎麼跟你講,拿東西送,這次拿東西送怎樣?)這次跟我說要出來競選代表這樣而已……」、「(拿去你家送你?今年三月就對了ㄏ?)嘿(是)」、「(就是說你跟甲○○是老同事,當然伊是有要求你要支持伊競選代表啦?)當然伊是有在拜託我,代表叫我做給伊啊,不然怎麼辦」,其後於偵查中之陳述則略為:「(《被告》送你衣服之後,又問你說要選鎮代會代表,你怎麼說?)我說你不要出來啦,吃頭路就好,那個沒有用」、「(嘿,你有沒有說要支持他之類的?)他說如果我出來的時候你會支持我嗎?我說老朋友啊你出來我無條件支持你」、「(甲○○在送你這個休閒服之後,有沒有要求你要支持他來選這個鎮民代表?)他有說過要這樣出來競選鎮民代表,我跟他說不要出來啦」、「(我的意思是說他送禮時候有沒有跟你講說請你要支持他啦?)對啦,他要我支持他啦,老朋友啊老同事啊他沒有送我一樣支持他啊」(見第一審卷第二宗第一一0頁反面至第一一一頁反面)。倘均無訛,綜合其訊(詢)問內容以觀,林淑珍、王華雄於調查人員及檢察官訊(詢)問之初,即均已證陳被告於交付休閒服時,曾表示欲參選虎尾鎮鎮民代表,並請求予以支持,則嗣調查人員或檢察官雖以「(被告)有跟你講這次選舉拜託一下嗎」、「有嗎?有講到這次選舉嗎」、「這樣就瞭解是伊(被告)要選舉才來拜託嘛」、「什麼拜託不拜託……(被告)是拜託你……選舉這次」、「他(被告)講那樣子是不是就是,他說那個拜託意思就是說要投他的意思是不是」等問題訊(詢)問林淑珍,另以「就是說你(王華雄)跟甲○○是老同事
,當然伊(被告)是有要求你要支持伊競選代表啦」、「甲○○在送你(王華雄)這個休閒服之後,有沒有要求你要支持他來選這個鎮民代表」、「我的意思是說他(被告)送禮的時候有沒有跟你(王華雄)講說請你要支持他啦」等問題訊(詢)問王華雄,似僅係就林淑珍、王華雄之陳述有不完足或翻供之處,整理其陳述內容加以追問、確認而已,尚難謂係「誘導詢問」。原判決以林淑珍、王華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陳述係因調查人員或檢察官誘導訊(詢)問所為,遽認該等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自難謂與證據法則無違。㈡、依卷內資料,林淑珍、王華雄於偵查或第一審中已證陳其等在九十四年底,即因林淑珍之配偶余長旺或被告之告知,而知悉被告擬參選虎尾鎮鎮民代表,被告並曾於九十五年三月間,先後造訪其等住處,且於交付前開休閒服飾時,分別對林淑珍表示「嫂子,拜託」,及請求王華雄支持,林淑珍當時已瞭解被告所稱「拜託」,即係要求其在選舉時投票給他,王華雄並稱其會支持被告各等語(見選他字第二二六號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四頁、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二頁;第一審卷第一宗第九十二頁);被告於調查站及偵查時亦坦陳其於九十五年三月間已對外表示有意參選虎尾鎮鎮民代表(見同上選他卷第五頁反面、第十五頁)。又被告交予王華雄之服飾中,並夾著載有「拼虎尾鎮代 甲○○提七願景」、「轉換跑道為民服務 甲○○參選虎尾鎮代」等文字標題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台灣時報剪報影本一張,有該剪報影本扣案可稽(見同上選他卷第十三頁)。另調查人員在林淑珍、王華雄住處查扣之休閒服飾,係被告向案外人林珍鳳所購入,此經證人林珍鳳於原審更審前證述無訛(見原審選上訴字卷第二一三頁)。上開查扣之休閒服飾,其中上衣標籤所標示之價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九百八十元、二千七百八十元,另褲子之標籤,一件標示價格為二千零八十元,一件則以原子筆手寫為九百八十元等情,並經第一審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可證(見第一審卷第二宗第一一二頁反面)。被告復供承其曾以每件五百元之價格,向林珍鳳購入同一品牌之上衣休閒服飾,持以贈送協助料理其母喪事宜之友人(見同上選他卷第六頁)。如果不虛,則被告交予林淑珍、王華雄之前開休閒服飾,依社會一般通念,能否謂無相當之經濟價值?被告於表態參與虎尾鎮鎮民代表競選後,即交付前開休閒服飾予林淑珍、王華雄,並請求已知悉其參選之林淑珍、王華雄支持,能否謂不具賄選之犯意?林淑珍、王華雄對被告交付前開休閒服飾之目的得否謂無認識?即仍值詳酌。實情為何?關乎被告本件投票交付賄賂犯行是否成立,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自應詳予調查,乃原審未進一步究明,遽以林淑珍、王華雄於調查站及偵查時之陳述,係「誘導詢問」所為,無證據能力,其他證據又不能證明被告有前開被訴之罪嫌
,逕為無罪諭知,自嫌速斷。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