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LC授權公司
代 表 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LC授權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5年9 月15日以「JUICY GIRL’S 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18 類 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珠包、腰包、 背袋、手提箱、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行李箱 、行李袋、鑰匙包、化粧袋、化粧包、手提包、旅行袋」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6651 6 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LC授權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 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前揭條項第14款規定,以97年8 月4 日中台異字第96090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 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2 月10日經訴字第097061174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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