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98年度,13號
IPCV,98,民著訴,13,2009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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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
原   告 米雅各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 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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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雅各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