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97年度,301號
CSEV,97,旗簡,301,2009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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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301號
聲請人即原告  甲○○
送達代收地        台南
相對人即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姓名依戶籍資料應為林乙○○為由聲 請更正,惟查,聲請人起訴時即以相對人乙○○為被告,縱 令依戶籍之姓名應為林乙○○,此錯誤並未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不符,而係出於聲請人之誤,要與上開法條意旨不符,另 參照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亦認聲請人聲請更正不符法條規 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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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