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8年度,173號
STEV,98,店小,173,200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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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日委託原告依其需求及所提供
之照片建置網頁,並簽訂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
約書,原告分別於97年6月2日及97年7月1日完成財團法人私立
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及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詎被告迄今
仍積欠尾款新台幣 (下同)41,688 元未清償,原告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雖以網頁功能不完全及僅取得使用權未
取得所有權等語置辯,惟合約書第2條第1項第2款中已約明五
股網站應以「獨立網站」呈現之,係因被告表示因主管機關督
察在即,又考量申請費用,權宜之計是將五股網站架構在原告
主網頁之下,嗣後被告卻對五股網站之架構方式大表不滿而拒
絕支付尾款,另著作權與網域名稱本質上具有差異,被告網頁
中之照片圖像等為「著作權」,原告將著作權與網域混為一談
顯違反商業慣例,綜上所述,被告稱原告不完全給付或瑕疵給
付,顯無理由,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41,688元,及自97年7月8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辯以:原告未交付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且被告未收到五股
老人公寓網站之帳號及密碼,又原告所建置的網頁功能不全,
例如在被告的經營體系下,包含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及五股老人
公寓,是屬於適合不同身體狀況的老人入住的兩機構,但因為
原告所建置廣恩的主網站無法連結到五股的老人公寓網站,導
致蒐尋到廣恩的客戶不知道另有五股老人公寓可選擇,而蒐尋
到五股老人公寓的客戶亦不知有廣恩養護中心可選擇,這10多
個月來所錯失的商機,怎是尾款4萬多元可補償的,當被告向
原告反應時,原告始終以〝你不懂〞拖延,從頭到尾都沒有在
問題上著手,時間到了就想辦法要錢,讓被告深覺付賬後,將
更難請原告處理後續問題。且原告一直主張系爭網頁原告僅出
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然被告請其他網頁製作公司報價,不但
價格比原告價格低,且客製化的軟體都可以帶著走,被告花了
錢購買屬於自己公司行號、自己照片的網頁軟體,卻只能使用
原告的主機房,離開了就無法使用,為了要繼續使用,每年都
必須和原告簽約,實屬不合理現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97年5月2日簽訂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
約書。約定原告應完成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及台
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被告應給付原告61,688元,簽約
時給付2萬元,尾款於系統安裝驗收完成7日內給付41,688元
(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35
-36頁、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卷第2-5頁)。
㈡原告已安裝完成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網站。
㈢被告尚有尾款41,688元未付。
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
⒈原告主張:原告於97年7月1日完成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
網站,並已將帳號及密碼交付被告。被告則辯以:原告未
交付五股老人公寓網站,被告未收到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之
帳號及密碼等語。
⒉系爭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約書第4條(交付
安裝時間:方式與驗收)約定:「雙方同意依下列所述,
進行標的物之安裝時間、方式與驗收:㈠甲方 (即被告)
應依乙方 (即原告)所建議之電腦軟硬體系統環境要求及
備妥甲方資料 (圖片、文案電子檔),交付乙方以利乙方
進行系統建置安裝。㈡安裝網址:依甲方申請註冊之網域
名稱。㈢乙方交付時間:客制程式:⑴廣恩21個工作天⑵
五股21個工作天。㈣交付方式:由乙方負責遠端連線架設
程式。㈤驗收標準:以標的物安裝後,於正常操作下有效
運作,視為驗收合格〈乙方將標的物交付與安裝完成後,
甲方應於7日內辦理驗收事宜,逾期應視為驗收合格,甲
方應依約支付尾款。〉(合約書第4條影本見本院卷第35
頁反面及第36頁正面、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卷第3-4頁)

⒊證人甲○○到場證稱:「(何時受僱於被告?擔任何職務
?)94年8月16日到97年6月30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社工
職務。我有處理兩造合約的事務,我是處理跟原告的許小
姐聯繫及簽約的部份。(證人是否有向原告表示面臨主管
機關督察在即,又考量申請費用,而將五股網站架構在原
告主網頁之下?)當初契約是約定五股和廣恩是兩個獨立
的網站,我在離職的時候,廣恩的網站已完成交付,但五
股的網站沒有交付尚未完成,至於是否有向原告表示要將
五股網站架構在原告的主網頁我已經忘記了,但我有跟原
告表示時間比較趕,請原告先將我們把網站架構好。..
.(證人離職時是否見過五股的網站?)沒有,但是原告說
會交付但會晚一點。」 (筆錄見本院卷第57-59頁)則甲○
○在被告任職期間,原告尚未將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
告。
⒋原告所提出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照片(見本院卷第
64頁下方),僅能認為網路上有該網站,尚不能證明原告
有將該網站交付被告操作;原告所提出五股老人公寓網站
之登錄操作網站紀錄資料(見本院卷第66-72頁),僅能認
為有人操作該網站,尚不能證明係被告所操作。被告抗辯
未收到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之帳號及密碼,原告未舉證證明
有交付帳號與密碼予被告(筆錄見本院卷第59頁)。
⒌此外,原告未再舉證證明其有將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
告操作,應認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
告操作。
㈡原告尚不得向被告請求交付尾款。
⒈系爭AEweb網站建置軟體機制系統訂購合約書第4條第5款
約定:「驗收標準:以標的物安裝後,於正常操作下有效
運作,視為驗收合格〈乙方將標的物交付與安裝完成後,
甲方應於7日內辦理驗收事宜,逾期應視為驗收合格,甲
方應依約支付尾款。〉」第5條第2款約定:「甲方應於本
服務系統安裝驗收完成7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乙
方全部價金的50%計41,688元,為標的物之尾款。」 (合
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35-36頁、98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卷第
2-5頁)。
⒉本件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
依合約書第4條第5款之約定,不能視為驗收合格。原告之
工作既未經驗收合格,依約原告尚不能向被告請求支付尾
款。
綜上所述,原告未將台北縣立五股老人公寓網站交付被告操作
,不能視為驗收合格,原告尚不能向被告請求支付尾款。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41,688元,及自97年7月8日起按年息
6%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 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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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