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5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奕滕(原姓名: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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