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2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瓊蓁即楊素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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