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小字第4號原 告 乙○○被 告 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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