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小字,98年度,4號
CHEV,98,彰勞小,4,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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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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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力主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