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災補償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8年度,171號
GSEV,98,岡補,171,200906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
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