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98年度,23號
GSEV,98,岡聲,23,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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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郭正鵬 律師
相 對 人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其所提本院98
年度岡補字第171 號之民事簡易第1 審民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 災補償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 師接案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准予 法律扶助之專用委任(律師)狀附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無 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 院98年度岡補字第171 號請求職災補償之民事簡易第1 審訴 訟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且 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上揭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自應予 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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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