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59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 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