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昆和律師
上列原告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466,558 元,應繳裁判費353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85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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