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立可達農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聲 請 人 新安農農化工廠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立可達農產開發有限公司等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我們的帳款是不分立可達農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新安農農化
工廠,屬於二家公司共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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