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簡字第4號
抗 告 人
原 告 甲○○
弄2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差額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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