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差額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勞簡字,98年度,4號
CYEV,98,嘉勞簡,4,2009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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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簡字第4號
抗 告 人
原   告 甲○○
            弄2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差額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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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興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