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8年度,47號
OLEV,98,員補,47,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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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47號
原   告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720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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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