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家簡字第1號原 告 黃○○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申○○被 告 未○○被 告 戊○○○被 告 宙○○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巳○○○被 告 寅○○被 告 辰○○被 告 卯○被 告 卯○分被 告 癸○○○被 告 地○○被 告 宇○○訴訟代理人 天○○被 告 戌○○被 告 天○○被 告 亥○○被 告 酉○○被 告 庚○○被 告 辛○○被 告 壬○○被 告 玄○○○被 告 B○○被 告 丑○○訴訟代理人 子○○被 告 子○○被 告 吳庚諭即午○○之承被 告 吳宣儀即午○○之承當事人間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陳報林烏毛(昭和6年9月4日出生,生父林柱、生母林程英)之最新戶籍資料,並就是否追加林烏毛為被告具狀表示意見。原起訴狀所列被告A○○○(民國22年12月2日生,生父為林育貊、生母為林蔡扁)並非林柱、林程英之女,應予釐清補正。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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