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勞簡字,98年度,5號
NTEV,98,投勞簡,5,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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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鼎茂工程行
            59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協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分別在 宜蘭縣頭城鎮○○里○○鄰○○路16巷59號、台中市○○區○ ○里○○路35巷5號1樓,且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 20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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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