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4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翁憲彰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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