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8年度,136號
PDEV,98,斗小,136,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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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   告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6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8,349元及自民國9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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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